欧盟发布电动汽车《关于提交价格承诺申请指导文件》

2026 年 1 月 12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提交价格承诺申请指导文件》,以价格承诺机制替代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关税。
核心规则:中国车企需提交含最低进口价(MIP)的承诺书,覆盖销售渠道、交叉补贴禁令、欧盟投资计划等内容。
最低价格设定:两种核心路径 —— 基于到岸价(CIF)叠加反补贴税幅度,或参考欧盟本土非补贴同类车型价格(含销售管理费用及合理利润)。
提交方式:企业可单独或联合申请,联合申请需注明各家个体情况,方案通过即可免征反补贴税。
关于提交价格承诺申请的指导文件(译文)
本文件旨在为可能考虑就向欧盟出口乘用电池电动汽车(BEV)提交价格承诺方案的中国出口企业提供指引。相关产品目前受欧盟反补贴税措施约束。
所有价格承诺方案将根据欧盟反补贴条例及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遵循客观、非歧视的原则进行评估。具体而言,方案必须:
足以消除补贴造成的损害影响,其效果应等同于征收反补贴税;
具备可操作性;
有效降低交叉补偿风险;
符合一般公共政策考量。
遵循本文件要点,有助于出口企业结合个案情况,更切实地设计与提交方案。
一、 提交方式
单独提交:方案须针对申请企业的具体情况。
联合提交:方案须充分反映每一参与企业的个体特征与具体情况。
二、 产品范围
企业可自行决定方案涵盖的产品范围。
出口车型较少的企业,方案内交叉补偿风险相对较低。
涵盖所有受措施约束并出口至欧盟的产品,有助于降低方案范围内的交叉补偿风险。
不同欧盟客户出口其他非受限产品(如混合动力汽车)的企业,有助于降低与范围外产品的交叉补偿风险。
出口BEV车型范围较广,或向同一欧盟客户出口其他非受限产品的企业,将显著增加交叉补偿风险。
三、 最低进口价格
最低进口价格必须设定在足以消除补贴损害性影响的水平。
鉴于不同车型及配置对售价影响显著,原则上需为每一车型及配置分别设定MIP。
定价参考路径:
以调查期内企业出口至欧盟的到岸价为基础,加计适用的反补贴税率。
以欧盟境内未受补贴的同类或高度相似BEV售价为基准,在调整物理差异后,计入销售、一般及行政费用与合理利润。
总体而言,覆盖的车型与配置越有限,方案的可操作性越强。
四、 年度出口数量承诺
企业可选择在方案中加入年度出口数量承诺,以此作为降低交叉补偿风险、增强方案可信度与充分性的要素。
五、 适用期限
为方案设定明确的适用期限(如固定期限或与车型生命周期挂钩),是随时间推移降低交叉补偿风险的另一种方式。
六、 欧盟境内销售价格
指向欧盟境内首个独立客户的销售价格,每笔交易均须满足对应MIP要求。
若产品通过关联进口商在欧盟销售,在比对其售价与MIP时,需扣除清关后发生的所有成本。关联进口商须:
证明其实际发生的销售、一般及行政费用;
提供合理的利润率说明。
从可操作性角度看,直接向非关联进口商销售更便于进行价格比较。
七、 销售渠道复杂性
简明清晰的公司架构与销售渠道,有助于确定净销售价格、进行MIP比对,并便利监督核查。
销售体系复杂性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在欧盟市场的代表或实体数量;
分销链中是否存在中间商;
销售渠道类型的多样性;
出口企业与欧盟首个独立客户之间的中介层级数量。
分销结构越复杂,净销售价格计算与文件核查要求越高,交叉补偿风险也显著增加。
八、 在欧盟投资的承诺
任何在欧盟BEV相关产业的投资承诺,将作为方案的一部分被评估。
承诺须明确投资的性质、范围、时间安排、资金规模,并设定清晰、可核查的阶段性目标。
请注意:未履行投资承诺可能构成对价格承诺条款的违反,导致承诺被撤销并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九、 方案的技术可行性
欧盟委员会必须能够在合理行政成本下有效监督与核查企业履行情况。评估时将综合考虑:
产品复杂性;
企业组织结构;
销售渠道复杂程度;
是否向同一欧盟客户(或其关联方)销售其他产品或服务;
企业会计系统与业务文件的可获取性与透明度。
十、 降低交叉补偿风险的额外承诺
企业应审慎评估是否作出与其风险特征相称的额外承诺,以进一步降低交叉补偿风险。可能的措施包括:
标准化分销渠道组织;
简化现有经销商激励体系;
建立内部流程与文件体系,实现从出口到最终销售的车型层级可追溯性及净售价调整追踪;
安排对上述组织流程(包括定价政策)进行外部审计。
十一、 程序安排
向欧委会正式提交方案将启动对其可接受性与可操作性的快速评估程序。
欧委会将初步评估结果披露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征求意见,并据此作出最终决定。
若决定接受,将通过一项实施决定予以确认,并相应修订现行反补贴税法规。
若决定不接受,亦将通过实施决定说明理由。
所有决策程序均将依据委员会程序法规则,经成员国表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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